现在我希望更审慎地考察自由优先性的意义。这里我先不论证这种优先性(放到第82节去讨论),而是希望借助于前面的例证来弄清它的意义。应该区别几种优先性。我把自由的优先性看成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。两个原则处在词典式的次序中,因此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。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,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。我们目前尚不考虑正当对善的优先性,或者公平机会对差别原则的优先性。
正如所有前面的例证所表明的那样,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。这里有两种情况,各种基本自由可能或者是虽然平等却不够广泛的,或者是不平等的。如果自由不够广泛,那么代表的公民应当发现这种情况总的来说对他的自由仍是有利的;如果自由不平等,那些自由较少者的自由必然得到了较好的保障。在这两种情况中,证明是通过参照整个平等自由的体系进行的。这些优先性规则实际上已经无数次地被提到了。
然而,我们必须进一步区分对自由的限制进行证明或辩解的两种情况。首先,一个限制可能来自自然界的限制和人类生活中的偶发事件,或者来自历史和社会的偶然因素。这里不会出现关于这些约束的正义问题。例如,即使在处于有利环境下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,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也要服从合理的调节,参与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限制。这些约束产生于一些多少是永久性的政治生活条件;其他的约束则是适应于人生的自然特征而进行的调整,像给予儿童以较少的自由。在这些情况中,问题在于发现某种正义的方式来处理某些既定的限制。